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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0章 魏清安冤案1


1983年1月25日。

  正值春节前夕,中原大地寒气袭人。

  那天下午,邻居魏天续家正在盖房子。

  从本村请了很多人帮忙,魏清安也在其中。

  他与几个年轻人轮班拉土。

  由于妻子临盆在即,魏清安不放心,趁拉土换班的间隙,不断地来回跑。

  下午5点。

  魏清安又一次回到家,他看了看妻子,便躺在床上睡着了。

  大约20分钟左右,村里兽医魏玉民来家里给猪打针,魏有捞叫儿子起来帮忙。

  魏玉民打完针离开时,太阳已经下山。

  就在下午5点左右,与干沟村相邻的西南岭村发生了一起拦路强奸、抢劫案。

  女青年刘某被一名20多岁的陌生男子强暴,并被抢走了手表和手提包。

  案件很快在附近村里传开了,人们议论纷纷,作出各种猜测。

  案发一个多月后的3月5日,干沟村的所有年轻人被通知去开会。

  魏有捞说,当时村里干部只是说年轻人都去开会,具体开什么会不知道。

  事后大家才明白,原来所谓的开会,其实是警方为了让被害人辨认作案者而故意安排的。

  魏清安也被通知去“开会”。

  他就这样离开了自己的家,留下一个刚满月的女儿,再也没有回来。

  被害人刘某看了一眼魏清安,对现场的警察说:“看长相像是他,个子好像低了点。”

  审讯时,魏清安不止一次地申辩说:“肯定认错人了。我脸上有一块疤,还有一个红痣。案发那天我的左手受伤了,包着纱布,当时喉咙疼得厉害,说话的声音不一样。”

  魏清安的所有辩解都是徒劳的。

  至于他是在什么情况下承认强奸、抢劫刘某的,至今仍不为人知。

  唯一的线索是,魏清安被处决后,家人从看守所取回他盖的被子。

  拆洗时,发现被子里面缝了一个魏清安手写的纸条:“爸、妈,我对不起你们!我没有作案,他们非让我交代,打得受不了,我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说……”

  魏有捞还记得,当时有好几个警察到家里搜查。

  最后搜到一个提包,说作案时抢走的就是这个包。

  “我跟他们说,这是我开会发的奖品,上面印的还有字,怎么成了抢来的包呢”?

  魏清安被抓走后,魏有捞去找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。

  “我跟他们说,绝对不可能是清安做的。

  他当天一直都在给邻居盖房子拉土,很多人都可以证明,他根本没有时间去作案!”

  案件到了法院,魏有捞从邻近的偃师县请了律师,但法院不让参加辩护。

  魏有捞没办法见到身陷囹圄的儿子。

  只好反复向审判长交涉:“这可是人命关天哪,不能随便判,能不能判个死缓,人不杀,先挂着。

  如果确实是他做的,我连尸体都不收,俺一家人丢不起这个脸。”

  魏清安到底是怎么判决的,家人不仅没有得到任何消息,而且从未看到判决书。

  经过调查获悉,魏清安强奸、抢劫一案,由河南省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
  巩县法院以强奸、抢劫罪,一审判处魏清安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  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
  1984年5月3日。

  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,魏清安当日被执行枪决。

  据有关人士证实,判决书下达后,魏清安拒绝签字。

  要求法院出示他作案时穿的衣服、鞋子等证据。

  在当天行刑时,魏清安大声喊冤:“这个案子天长地久,总有一天会弄清楚的……”

  魏清安在刑场喊冤后,现场负责人下令暂停执行,紧急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领导。

  这位领导提出,从被害人提取的分泌物,经化验与魏清安血型一致,说明判决不可能错误。

  最终,时年23岁的魏清安被处决。

  魏有捞被通知去收尸时,才知道儿子已经被处决了。

  魏清安临刑前的预言很快变成了现实。

  1984年6月。

  洛阳市公安局抓获了一名叫田玉修的盗窃犯。

  在被判处死刑后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死刑复核。

  眼看就要拉去刑场了,田玉修向洛阳市公安局主动供述了他强奸、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。

  当洛阳市公安局向案发地巩县公安机关查证时,两地警方不禁大吃一惊。

  强奸、抢劫刘某的罪犯魏清安已经在半年前被处决。

  现在突然冒出一个田玉修,难道魏清安被冤杀?

  案件迅速上报到河南省公、检、法高层,省委有关领导获悉此事后感到极度震惊。

  省委政法委决定成立由省检察院牵头,省高级法院、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,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。

  现已退休的王绳祖首先接受了采访。

  当年,他是河南省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处长,案件的复查工作基本上由他负责。

  除此外,当时的调查组成员还包括:时任省检察院检察员王连珠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怀珍、省公安厅处长葛中玉等。

  对于调查组来说,深入此案的第一道关口是对魏清安和田玉修两人口供的甄别。

  在几乎所有的关于作案过程的审讯笔录中,魏清安的供述很详细,甚至连细节的描述都与案发现场完全吻合。

  而田玉修的供述却显得很粗,有些地方与受害人的说法不一致。

  到底相信谁的供述呢?

  在一个口供还是主要证据,且口供处于案件的核心地位的刑事司法年代,要想排除口供是非常困难的。

  河南省高院有关领导据此提出质疑。

  如果不是魏清安作案,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情节能够如此细致,与现场完全吻合?

  如果是田玉修作案,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过程含糊不清,不少细节与现场存在出入?

  这当然是一个问题。

  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和参与调查的王绳祖、王连珠两位检察官发现。

  魏清安的供述表面上看起来很详细,与受害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高度一致,但魏清安的供述极不稳定。

  在11次审讯中。

  五次作了有罪供述,另外六次又推翻了供述。

  其中,有三次笔录记载,魏清安从审讯一开始就拒不承认。

  最后两次则完全不承认作案,要求公安机关拿出他犯罪的证据。

  作为检察官,他们从内心里隐约作出判断,这可能是案件侦查机关逼供、诱供、指供的结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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